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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时间:2017-08-11 ????来源:bt365备用网站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审批项目名称】

   
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

【办理地址、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
    联系电话:0451-51181025

【提交材料】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
    (三)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四)合伙协议;
    (五)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六)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七)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三)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
    (四)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分支机构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办法关于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无

【相关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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