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制度
时间:2015-07-13 ????来源:bt365备用网站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市委关于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选拔任用干部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指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党委负责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并组织实施。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
(二)提拔为正股级职务的,应任副股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为副股级职务的,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权限
市局党委负责全系统副股级以上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工作。
五、选拔任用干部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按照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的要求进行,切实将群众公认、埋头苦干、开拓务实、实绩突出的同志选拔出来。选拔任用干部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市局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按照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党办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推荐副股级以上干部时参加推荐会人员范围在全体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全体干部中进行(考察对象是基层单位人员还要吸纳该单位的全体干部参加)。
(三)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市局党委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办及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考察的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6)党办及人事部门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报告。
3、考察工作相关要求
(1)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党办及人事部门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四)讨论决定
1、酝酿初步意见
在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前,考察组应将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报党政班子成员酝酿,党委书记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
2、讨论决定有关要求
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会议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程序
(1)考察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党委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
1、任前沟通公示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备案后对拟任职干部在原任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为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职级)等自然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职谈话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人员较多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3、任职试用期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交流、回避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由党办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范围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七、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干部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八、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及其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
一、选拔任用干部指导思想和原则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以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为指针,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选拔任用工作必须坚持下列原则,即:党管干部原则;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
党委负责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并组织实施。
二、选拔任用干部坚持的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三、选拔任用干部应具备的基本资格
(一)在近两年年度考核中定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定为称职。
(二)提拔为正股级职务的,应任副股级职务两年以上;提拔为副股级职务的,应任科员三年以上。
(三)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任职回避规定。
(六)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规定资格外,还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权限
市局党委负责全系统副股级以上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工作。
五、选拔任用干部程序
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要按照重实践、重实绩、重公论的要求进行,切实将群众公认、埋头苦干、开拓务实、实绩突出的同志选拔出来。选拔任用干部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动议
市局党委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队伍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按照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干部队伍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二)民主推荐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民主推荐由党办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推荐副股级以上干部时参加推荐会人员范围在全体副股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全体干部中进行(考察对象是基层单位人员还要吸纳该单位的全体干部参加)。
(三)考察
1、考察对象的确定
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由市局党委集体讨论确定考察对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办及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干部,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群众公认度不高的;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有跑官、拉票行为的;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
2、考察的程序
(1)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
(2)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
(4)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5)向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反馈考察情况,并交换意见;
(6)党办及人事部门提出人选任用建议,向党委报告。
3、考察工作相关要求
(1)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要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党办及人事部门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必要时可以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2)考察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考察材料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
(3)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监督职责。
(四)讨论决定
1、酝酿初步意见
在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前,考察组应将考察对象的民主推荐和组织考察情况报党政班子成员酝酿,党委书记根据酝酿结果,了解情况,征求意见,确定初步意见。
2、讨论决定有关要求
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会议前,须征求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无异议后,方可召开党委会议。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用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3、讨论决定干部任用程序
(1)考察组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
(2)参加党委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3)进行表决,以党委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五)任职
1、任前沟通公示
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备案后对拟任职干部在原任职单位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为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政治面貌、学历学位、现任职务、拟任职务(职级)等自然情况,涉及破格提拔的,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2、任职谈话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任职人员较多时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3、任职试用期
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试用期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时间自党委决定任职之日起计算;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六、交流、回避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干部交流由党办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到任,跨单位交流的,应当同时迁转行政关系、工资关系和党的组织关系。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范围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党委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七、干部的免职、辞职和降职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1、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2、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3、辞职或者调出的。
4、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5、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二)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1、因公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应依照法律或有关规定向任免机关辞去现任职务。
2、自愿辞职,是指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任免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3、引咎辞职,是指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职务。
4、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及其人事部门根据干部任职期间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三)干部降职
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四)有关要求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八、纪律和监督
(一)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工作纪律
1、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
2、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3、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4、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5、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6、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7、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8、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9、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10、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监督工作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重的、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党委及其人事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下级机关和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和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查核处理。